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
(〔2018〕8号)
关于发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业务调查访谈工作规程》的公告
为加强信用评级行业自律管理,推动评级机构有效开展调查访谈工作,提升信用评级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7〕第7号文件及《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业务自律指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制定了《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业务调查访谈工作规程》,经交易商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予发布,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业务调查访谈工作规程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018年3月27日
附件: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业务调查访谈
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业务,提高评级调查访谈工作质量,保证信用评级的公正性、一致性、完整性,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等制度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调查访谈是评级质量控制和保障的基础,为保障评级所依据信息的及时性、充分性和可靠性,信用评级机构应有效开展调查访谈工作,以准确、全面地识别和判断受评对象的信用风险。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调查访谈,是指信用评级机构在对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主体及债项的首次评级和跟踪评级过程中,在合理范围内对评级所需信息进行收集、核查、分析和验证的一系列活动。信用评级结果应用于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文件的评级业务及后续跟踪评级适用本规程。
第四条 信用评级机构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评级对象进行调查访谈,参与调查访谈的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胜任能力,遵循独立客观、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开展调查访谈工作。受评企业、评级委托方应配合信用评级工作,安排与评级有关的调查、访谈及其他必要活动,及时提供相关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章 调查访谈过程与方式
第五条 接受评级委托后,信用评级机构应成立项目组并注意保持成员的连续性及轮换机制,项目组成员数量及资格能力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相关监管要求。项目组长应具有至少3年以上信用评级从业经验,并负责调查访谈全流程工作。
第六条 项目组应根据评级对象的特点及经营情况,确定资料收集的内容,制定详细的调查提纲,通过多渠道多方式进行信息收集。应收集的资料内容至少包括:
(一)宏观经济环境、区域经济情况、产业(或行业)发展趋势、政策和监管措施等;
(二)受评企业的基础资料、生产经营、财务数据及其他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税务登记文件、公司章程、股东信息及持股比例、公司治理情况、组织架构、人员状况、生产经营数据、关键技术水平的相关资料或说明、研发情况、制度文件、经营计划与总结报告、发展规划、公司及主要子公司财务审计报告、授信情况,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用增进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以及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人民法院等信用信息公开平台中的相关记录等;
(三)评级对象为债务融资工具的,还应当包括发行方案、募集资金用途、偿债保障措施安排以及偿债计划等;
(四)评级对象为资产支持票据的,还应当包括资产池内基础资产的相关资料、交易结构设计方案及其涉及主体的资料等;
(五)债务融资工具具有增信措施的,还应当包括增信方案、信用增进机构相关资料或抵质押资产的相关资料等;
(六)其他相关资料,包括历史违约记录、对外担保、法律诉讼以及其他对信用水平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七条 评级信息的收集渠道包括:
(一)受评企业以及与受评企业存在业务、管理、监督等关系的相关机构,包括受评企业的重要客户、控股股东、以及相关金融机构、政府部门、司法部门、其他社会征信机构等。
(二)公开信息披露媒体、互联网及其他可靠渠道,包括监管机构指定信息发布媒体、权威统计部门发布的信息、专业资讯和数据提供商、行业协会网站或刊物等。
第八条 实地调查访谈是信用评级机构了解和掌握评级对象信用风险的重要方式。信用评级机构应通过现场访谈、查看生产经营管理场所等方式,深入了解评级对象公司治理、生产经营和财务运行等情况,并与其他渠道所掌握的资料进行比较印证,以充分客观地揭示信用风险。
项目组应当对前期收集到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分析,形成实地调查访谈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应包括实地考察地点、访谈部门、访谈对象、访谈时间、访谈内容以及需要评级对象配合的事项等。
不进行实地调查访谈的,应采取电话访谈、信函问询等有效替代方案并做好记录,以保障评级信息质量。
第九条 在以下情形下,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对评级对象进行实地调查访谈:
(一)对受评企业的首次评级;
(二)对同一企业发行的多期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连续评级,与最近一次实地调查现场访谈时间间隔超过1年的;
(三)跟踪评级时,与最近一次实地调查访谈时间间隔超过2年,或项目组成员在上次实地调查访谈后已全部更换的。
受评企业发生《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所规定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项目组应在知悉或应该知悉该事项后及时评估是否实地调查访谈;经审慎评估决定不实地调查访谈的,应报部门负责人或评级总监审核,并详细记录保存评估情况。
第十条 信用评级机构实地调查访谈应安排充足的访谈时间,首次评级的实地调查访谈不得少于3天。
第十一条 访谈对象应包括评级对象的高级管理人员,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及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实际控制人,近一年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占公司合并数据35%以上的子公司负责人。上述对象中无法现场访谈的,项目组应在访谈记录上列明原因,并通过其他有效方式进行补充调查。
必要时,项目组应对评级对象的关联机构进行访谈,包括但不限于评级对象的往来金融机构、主要股东、行业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主要业务往来单位、对外担保对象或信用增进机构等其他外部关联机构。
第十二条 项目组应重点了解评级对象或相关机构的风险,有针对性地提问,形成详细的访谈记录,并确保访谈记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访谈记录应至少包括受访谈单位名称、受访谈人员姓名及职务、访谈地点、访谈持续时间、访谈内容。访谈结束后,访谈人员和受访谈人应在访谈记录上签字确认,并作为工作底稿统一归档留存。
第十三条 为获取、核实信用风险相关信息,确认评级对象的生产经营管理状况或存在的异常现象,项目组应考察其主要生产经营场所、重要基础资产等。
第十四条 调查访谈工作贯穿于评级全过程,现场访谈结束后,根据评级需要,项目组可进行非现场调查或再次进行现场访谈。
信用评级机构应持续监测受评企业的信用变化状况,发现任何经合理预期可能会影响受评企业风险状况的信息,应及时与评级对象及相关方沟通了解,获取并评估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信用评级机构应对所收集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可靠性进行评估,并在合理范围内对评级所依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一致性进行核验。若发现信息存在重大差异或对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重点调查、复核,要求评级对象就该事项进行说明;必要时,应向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一步了解。
第十六条 信用评级机构应将评级资料清单、访谈提纲、现场访谈记录、电话访谈记录、邮件记录、信息评估情况等作为工作底稿保存,并及时将所获取的评级对象其他相关资料一并纳入项目档案保存。
第三章 内部管理
第十七条 信用评级机构应制定并及时完善有关评级项目调查访谈的内部制度,建立评级信息质量保障和责任机制,包括调查访谈制度、评级信息质量保障制度等。
第十八条 信用评级机构的合规管理部门应对调查访谈工作的合规性进行检查和监督,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并监督执行。
第十九条 调查访谈过程中,评级人员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与评级对象的工作人员讨论评级费用,或诱使被评机构用高费用获得较高的评级;
(二)向评级对象或相关机构承诺级别;
(三)提出与评级工作无关的要求,向客户暗示、索取或接受任何形式的经济利益;
(四)利用自身身份、地位和执业中所掌握的评级对象资料和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五)授意或协同评级对象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篡改或隐瞒相关评级资料;
(六)其他影响评级独立性、公正性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信用评级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调查访谈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行保密义务;在评级信息依法披露之前,除用于监管要求、评级协议约定用途、委托方及评级对象外,信用评级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信息保密义务,不得向内部其他人员和外部泄露相关评级信息。
第四章 自律管理与处分
第二十一条 交易商协会可通过现场或非现场方式对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项目的调查访谈工作开展及合规情况进行调查。信用评级机构应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 信用评级机构及从业人员违反本规程相关规定的,根据违规情节,交易商协会依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自律处分规则》进行相应自律处分,并将处分结果报中国人民银行。涉嫌违法违规的,交易商协会可移交有关部门进一步处理。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由交易商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