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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6] 26号
  • 类 型:
  • 发布部门: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 发布时间: 2016/9/23 19:25:38
  • 题目: 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6]26号――关于发布《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业务指引》的公告
  • 目标对象: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业务参与者
  • 执行生效时间: 2016-09-23
  • 执行失效时间:
  • 发布时间:2016/9/23 19:25:38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字体: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
    ([2016]26号)


    关于发布《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业务指引》的公告


      为丰富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管理工具,完善市场信用风险分散、分担机制,促进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规则》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制定了《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业务指引》,经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6年9月23日经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附件: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业务指引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件:

      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业务指引


      第一条 为丰富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管理工具,完善市场风险分担机制,促进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规则》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信用风险缓释合约指交易双方达成的,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信用保护买方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方式向信用保护卖方支付信用保护费用,由信用保护卖方就约定的标的债务向信用保护买方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金融合约,属于一种合约类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第三条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业务参与者(简称参与者)应在以下风险控制指标内进行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交易:

      (一)任何一家参与者对某一标的债务的信用风险缓释合约净买入余额不得超过该标的债务总余额的100%;

      (二)任何一家参与者对某一标的债务的信用风险缓释合约净卖出余额不得超过该标的债务总余额的100%;

      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买入和卖出余额按照各期限未到期余额加总计算。
      第四条 本指引由交易商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